公司起名要求有哪些?一個公司的名字是好是壞,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好的名字給人的印象更深,但是起名字不是隨便想起的,有一定的要求。那么,公司名稱的要求是什么?相關的法律法規是什么?以下,小編為大家帶來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公司名稱的要求是什么
1、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
2、公司名稱的組成部分依次為反映公司所在行政區域的名稱、大小或商號、行號、行業或經營特征的字體、公司組織形式。大小必須至少包含兩個字符。
3、除依照規定設立的勞動服務公司外,公司名稱不得包含其他法人的名稱。外資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名字刻字。
4、全國性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機構批準的大型進出口或企業集團等,經批準后,名稱可以使用“中國”、“中華”,也可以冠以“國際”、“全國”、“國家”等文字。其他公司除王府井百貨公司等歷史悠久的知名店名和外商投資的公司外,應冠以公司所在地的省、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公司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將“北京”、“天山”等地名作為字號;但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如“北京市”等不得為公司字號。
5、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和數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語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并依法登記。
6、公司名稱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對公眾造成欺詐和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包括政黨名稱、黨政軍機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部隊編號等。公司的名稱不得與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區域內登記的同業公司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稱中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文字,代表其行業或經營特點。使用“實業”文字的公司,應當有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
8、使用“總公司”名稱時,該公司必須設立三個以上被稱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名稱前必須冠以所屬公司的名稱。
9、公司名稱可以有簡稱或外語系簡稱,并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限定語。
使用外國投資者字號的外商獨資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含有“(中國)”字樣。
第十三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境外企業分支機構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該企業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控股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一致。控股企業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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